写出既好用又稳定的权利要求对代理人的要求非常高,要求对技术的深刻理解、法律术语的驾轻就熟、应用场景的灵敏嗅觉。专利代理人就是技术的铸剑人,是铸成一把锋利好用的剑、还是铸成一把未开刃的剑、抑或一把从来也拔出剑鞘的剑,申请人要在申请时想好。
共享单车领域的两次专利诉讼堪称科普专利法的功臣,六月份永安行专利诉讼在苏州法院一审胜诉,九月份摩拜单车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胜诉。这两起案件原告方都是个人,被告都是有影响力的共享单车企业,双方实力不可同日而语,有网友评论觉得两起案件的胜诉也表明互联网企业的背景强大,其实这完全多想了。
在这两次案件中,共享单车企业是彻彻底底的弱势群体,从摩拜案件的原告诉求看,原告要求的赔偿虽然只有50万,但诉求被告销毁共享单车锁具系统,智能锁是共享单车赖以生存的基础,销毁所有锁具实际上就是让对方彻底停摆,所以赔偿并不重要,重要是胜诉后的禁令,被告一旦败诉,必然不堪承受,从而谋求和解和许可,这时候原告就可以坐着开价了,相信原告方也会这么想的。相反原告方没有相应的经营实体,类似于NPE,即使输了官司也最多就搭上点诉讼费,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的买卖,这点国外已经有很多靠专利发家致富的榜样。
共享单车的产品出现比较晚,但是涉及的技术在专利中很早就有,比如2008年就有类似的扫码单车技术了,最近的诉讼涉及的专利申请时间都是在2010之后,本来笔者以为这两次诉讼会挖出共享单车的基础专利,但最后原告都败在了专利文件的撰写上。这两次事件充分说明了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一份权利要求写窄的专利就像一把永远也不会拔出鞘的剑,没有任何杀伤力。
比如诉摩拜单车的专利权利要求:
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
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
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二维码比对器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
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寸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
多媒体播放,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首先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电动车控制系统”就没有太大必要,这是锁具控制系统,完全可以独立于车体存在,虽然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方,该前序系统不构成限制,但这样写显然会给将来的应用带来一点小麻烦。
其次,“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二维码比对器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发给控制器”,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连接关系写法,应该是受具体实施例连接关系限制构成一个部件,这种对硬件的组合写法显然大大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其实这完全可以写成一个系统,一种智能解锁系统,包括二维码比对,信息发送,信息确认,最后动作解锁,这样应用范围就要宽得多,结构连接类的权利要求完全可以当成一个从权或者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当然发明人在构思时的场景可能没有想到太多,代理人完全按照发明人提供的应用场景来写,也没有什么问题,特别是相关课题或相目的专利出于宣传或者申请项目经费时也需要这样写,此外更重要的是成本问题,五千元一件专利代理费不可能指望代理人花价值五万元的心思。就这件专利而言,器件组合在技术上没啥问题,但在使用时就会发现这种专利会特别“笨”,像一把没有开刃的剑,没啥杀伤力,相反如果一开始写成智能锁具系统,构件写成另一个独权利或者从权,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了。
第三,该专利权利要求还有一个“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的特征,该特征显然不是解锁必需的特征,多个这个特征权利要求范围受到的影响很大,就如同永安行涉案专利多的一个车辆搬运系统的特征,这种特征就相同于给一把剑套一个永远也甩不开的剑鞘。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但发明人在具体研发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应用场景的限制,这种限制如果反应在权利要求中就会大大折扣专利的范围,但如果完全去掉又使得权利要求范围不稳定,所谓“刀磨得太锋利了,用起来顺手,但不可长保”的道理。
写出既好用又稳定的权利要求对代理人的要求非常高,要求对技术深刻理解、法律术语驾轻就熟、应用场景的灵敏嗅觉。专利代理人就是技术的铸剑人,是铸成一把锋利好用的剑、还是铸成一把未开刃的剑、抑或一把从来也拔出剑鞘的剑,申请人要在申请时想好,否则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总之,申请人真正有用的技术是不在乎花多少钱写专利的,这两个案子应该会是很好的教材。
但共享单车企业赢了官司也不能高兴太早,官司打得越多对共享单车企业是越不利的,如今人们越来越清楚需要什么样的专利才能放倒共享单车,小心上演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戏码。